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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开锁、换锁登记验证制度的必要性 |
发布时间:2024-08-28 23:25:00 阅读量:27229 本站 |
开锁、换锁登记验证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客户的财产以及安全性,那么登记都有那些要求呢 ?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的发生,规定《开锁验证登记制度》。
一、 为维护社会稳定,本中心严格遵循开锁登记手续;
二、 用户需开锁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或邻居、、街道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公安局联合证明。
三、 房租赁应出示租房协议和本人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如遇租房协议(或身份证)锁在屋内须由邻居签字后方可开启。
四、 摩托车、汽车驾驶员因有钥匙打不开或丢失钥匙时,驾驶员应出示行驶证及驾驶证(身份证);
五、 由公、检、法、企事业单位委托预约外出协助开锁时,应由法院出示开锁委托书;同时须有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开启。
六、 由租房公司预约外出协助开锁时,应由租房公司与房主共同陪同到现场进行开启;
七、 如遇居民住宅自来水管突发性破裂漏水或煤气突发性泄露而影响居民公共安全时,应由民警或邻居见证方可开启;
八、 单位开启保险箱,须经该单位领导认可方可开启,并为客户保守密码;
九、 如遇开锁地点和证件所标明的地址不一致时,须邻居在相应栏处签名;
十、 如不符以上手续请免开尊口。
“十不开制度”
身份不明、证件不齐或有虚假嫌疑的,不予开启。
无法确认房屋财产权归属的,不予开启。
处于节假日之中的单位一般不予开启。
无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姓名的保险箱,文件柜不予开启。
发生争议处于司法程序尚未被法律文书确认权属的,不予开启。
被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不予开启。
来路不明的一切车辆,不予开启。
酒后神志不清,正处于发作期间的精神病患者,痴呆病人要求开锁的,不予开启。
来路不明的文件夹,密码箱,不予开启。
犯罪分子欺诈或暴力威胁开锁的,在机智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锁不予开启。